債務重組2022
IVA申請個人自願安排
申請IVA一般可為債務人節省高達80%利息,而且流程簡單快速,讓債務人可以更短時間內還清欠款。
申破個人自願安排前要準備什麼?
債務重組資格
收入穩定
不介意上法庭
保留信貸評分
欠債收入十倍以上
申請個人自願安排及債務重組好處
當欠債人若無力歸還欠款時,深受壓力及追數壓迫,誤以為破產是唯一解決方法。但其實法律上還有「個人自願安排」(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IVA)一途可走。申請「個人自願安排」,能按照自己的還款能力,與債主重新擬定還債安排。好處是可避過破產,以免對工作及個人名譽帶來限制及產生負面影響,讓生活及財政重回正軌。 總括IVA比破產優勝的地方如下:
毋須變賣資產
一般申請破產的人,其資產會被充公償債,但透過IVA,欠債人只須每月依期還款,個人資產不受影響。
定息定額還款
還款期可長達5年,務求讓欠債人每月還款後。若是破產,欠債人在破產後的4年內,每月只能在收入中扣除基本生活費。
保留專業資格
申請IVA,債務人可保留專業資格;申請破產之後,其他人可從破產管理署查核到破產人的資料,對將來營商或就業,都難免留有污點。
債務重組需符合客觀因素
可見IVA個人自願安排確實比破產優勝。這又是否意味着,每當申請債務重組欠債人遇上還款問題時,他們只需考慮選擇IVA這途徑來解決個人財務問題呢?答案當然不是。其實,要成功進行IVA,是有客觀因素的。
- 工作穩定性
- 申請者還款能力
- 還款年期長短
- 還款誠意
- 公積金或擁有自資物業
- 金錢維持生活
- 保留專業資格
- 免費諮詢服務 : +852 6672 9749
資深債務經理 - Amy Lam
自行個人自願安排程序
債務重組計劃程序
有關申請IVA之程序,略述如下︰欠債人需先行委任一位代名人(即會計師或律師),向他們呈交其還款建議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同時,欠債人可向法院申請一項臨時命令,給予14天寬限期。其間任何人不得向欠債人提出破產申請,也不得採取任何法律訴訟行動,欠債人可利用此機會與債權人商討其重整償還債務的方案(如還本不還息或將還款期延長)。
之後,代名人須向法庭呈交就債務人就還款建議而作出的報告,待法庭通過後,代名人便召開債權人會議,只要有欠債總額75%之上的債權人出席及投票,於會議上通過有關還款建議,IVA便告落實,而該項IVA對於沒有出席會議的債權人,亦有法律約束力。
債務人必須提名一位代名人去執行及監察有關 IVA 的事項。債務人須向代名人提交一份IVA建議書,債務人可委託律師辦理有關文件。債務人亦須向代名人提交其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在有關建議書獲債權人批核之前,債務人須向法庭申請頒布臨時命令(法庭將會定出十四天之寬限期,未獲法庭許可,任何針對債務人的破產或其他法律訴訟程序都不能在這段寬限期內採取或繼續進行)。根據《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第6C章),債務人需要繳付的法庭費用是按還款建議所定的總償付額而再根據以下比率計算:
a. 100,000 元或以下之償付額,則每 1,000 元或不足 1,000 元之數收取 15 元 ;
b. 超過100,000 元之償付額,則每 1,000 元或不足 1,000 元之數收取 7.50 元
舉例:
如還款建議所定的總償付額是 150,000 元,法庭費用之計算為:
$[15 x (100,000÷1,000)] + $[7.5 x (50,000÷1,000)] = $1,875
。
代名人須就債務人的建議向法庭呈交報告,說明應否召開債權人會議以討論有關建議。如果法庭認為有需要召開債權人會議,便可能會將臨時命令的有效期延長一段時間,以便債權人有足夠時間去考慮債務人的建議。
在債權人會議上,各債權人及債務人會商討還款之事項及細節,在債權人會議上批准或修改所提出的建議,必須獲出席和投票的債權人或其代表以大多數通過決議(必須佔所有出席及投票債權人所持之債款總值 75% 以上)。所有對 IVA 建議書之修改亦必須獲債務人同意。
如建議獲得通過,有關條款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無論該債權人有否出席債權人會議),而會議主席必須在會議舉行後七天內向法庭提交報告。於提交報告後二十八天內,債務人、債權人、代名人、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 (如 IVA 申請人是破產人)仍有權向法庭申請反對會議的決定。
《破產條例》第20K條規定,代名人可就在自願安排下產生的任何事宜向法院申請作出指示。該條例只適用於實行和監管已獲批准的自願安排。
法庭的角色限於在實行和監管 IVA的事宜作出指示。有關條文亦似乎只限於當有關代名人在 IVA建議書沒有列明的事項而又無法依靠其專業判斷作決定時,才可以向法庭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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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服務流程
3步服務方案
開始工作時間
- 香港身份證。
- 住址證明 (最近3個月內的郵寄信件)。
- 最近1個月出糧戶口記錄,如銀行月結單,簿仔
- 薪金證明 (例如:糧單、 強積金文件)。
幫助你確認接納債權重組案(經我們經驗團隊只接納可行把握的申請,若申請IVA個案不適合進行,團隊會告之申請債務人,不成功不收費而絕不會浪費申請IVA程序者金錢及時間。
團隊會先平衡申請IVA債務人和債權人大家的權益來編寫債務建議書,債務建議書內容包括可行的建議債項及每個月的還款額、利率、年數,同時列明了申請IVA人士的生活開支;申請債務重組人士的自住物業及資產、車輛退休金、保險等亦會清楚交代。
約 2 星期內時間
安排申請人進行IVA宣誓,我們會安排代表將臨時命令申請書呈送法庭存檔。法庭的角色限於在實行和監管 IVA的事宜作出指示。有關條文亦似乎只限於當有關代名人在 IVA建議書沒有列明的事項而又無法依靠其專業判斷作決定時,才可以向法庭尋求協助。
約3至5個月內時間
約 3 個月法庭聆訊,頒佈IVA債務重組臨時命令我們會安排個案債權人會議通告(中英文報紙各一份)然後會預約及舉行債權人會議,如獲出席和投票的IVA債權人或其代表以大多數通過決議(即佔出席及投票債權人所持債款總值75%以上),自願安排實行,每月依時繳交還款,再由代名人安排還款予債權人。
常見債務舒緩問題
在重整債務中,為最親民、友善、便宜及快捷。無需透過法律程序,更可與個別的債權人直接商談還款方案,不需要上庭及通知其僱主,使欠債人能避免破產下,以新的還款方法,及在指定之年期間還清債項舒適渡過財困,使生活重回正軌。
IVA 債務重組是 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 的簡寫,源自《破產條例》,是希望給欠債的人,透過 IVA 債務重組而避免破產。 是除了破產外,作為解決欠債問題的一種方式。
我們的 IVA 個案中,重組人士遍佈各行業, 如公務員(包括紀律部隊或文職)、公營機構(如醫管局)職員、專業人士(如保險代理、護士、醫生、工程師、建築師)和文員、秘書等。欠債個案是否適合 IVA,須多方面進行分析,難以一概而論。請咨詢我們,專業團隊將為您詳細解答閣下情況是否合適。
不是的。只要價值3/4以上的債權人的債權金額(不是債權人的數目)同意便可以。
會。任何被債權人會議(creditors’ meeting) 通過的債務重組 IVA ,在破產署的特備名冊內,可以查看得到
債務人必須向代名人初步繳存一筆12,15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代名人就有關「個人自願安排」而辦理的工作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開支及酬金。另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臨時命令時,須根據《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表A 第12項所訂的收費比率支付法庭訟費。
有關人士或會採取或繼續進行破產或其他法律訴訟行動。債務人在隨後的12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臨時命令。
債務人須受獲批准的「個人自願安排」的條文約束。如債務人未能履行有關「個人自願安排」所訂的責任,代名人或任何債權人可針對他/她提出破產呈請。
破產管理署印製了《個人自願安排簡介》及《個人自願安排:主要處理階段》小冊子,市民可於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10樓索取,或於破產管理署的網頁(www.oro.gov.hk)下載。
IVA的收費項目繁多;是可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債務重組費用。
會計師和律師分析你的案件後(包括你的收入和支出、資產和負債),並接受你可以進行債務重組IVA 後:
- 法庭收費, 在入紙法院申請臨時命令時支付。
- 刊登報張債權人會議通告費在待開債權人會議前支付。
某部份代名人和律師會接受部分費用分期支付,因應欠債人士的能力協議支付方法,將專業費用(律師費)列入還款建議中,令欠債人士無需擔心。
當要向法庭入紙申請臨時命令時,債務人須向法庭支付一筆費用,收費按欠債數額而定,計算如下:
- 首 $100,000 的每 $1,000 或不足部份 1.5%
- $100,000 以外的每$ 1,000 或不足部份 0.75%
- 例子:如果債項是 $200,000 ,法庭收費是: $1,500 + $1,425 = $2,925
其他雜費是實報實銷的開支,例如:
- 影印費
- 報章通告(約$2000)
- 車馬費
- 除報章通告以外,數額不超出 $2000
「個人自願安排」是《破產條例》所訂的法律正式程序,提供債務人破產以外的另一項選擇。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臨時命令,而在該期間,任何人不得針對債務人採取或繼續進行破產或其他法律程序。債務人會向法院及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有關建議如獲批准,對所有債權人均具法律約束力。
債務人或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如擬提出還款建議,以償還其債務,可申請「個人自願安排」。
代名人通常是會計師或律師。債務人須找到一名人士為其「個人自願安排」擔任代名人。任何人士如具備法院認為合適的經驗及資格,均可擔任代名人。
根據《破產規則》第122W條,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備存有關「個人自願安排」的登記冊,而登記冊涵蓋有關個人自願安排的詳情,例如:債務人的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及地址;有關個人自願安排獲債權人批准的日期,以及代名人的姓名及地址等。有關登記冊可供公眾人士查閱。
作出虛假陳述是違法行為。如債務人為獲取其債權人批准他/她的個人自願安排建議,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觸犯任何其他欺詐行為,即屬違法,可被判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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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 Cheung - 業務發展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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